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聂国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黑林镇福合村*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黑林镇福合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树市黑林镇福合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波。聂国峰与黑林镇福合村村民委员��其他案由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榆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林镇福合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聂国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林镇福合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林镇福合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国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林镇福合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聂国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兆君
代理
审判员 马泽辉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