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衡建,男,194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毛跃进,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宪章,南京市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衡建与被告毛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衡建、被告毛跃进的委托代理人朱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建诉称,被告多次向我借款说买房子,2014年3月20号借款30000元,2015年已还10000元整,2014年5月14号借款5万元整,2015年5月20号借款20000元整,多次讨要被告不还。现要求被告毛跃进归还借款9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跃进答辩,200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利息,当天被告实际拿到的本金是28500元,原告扣除了当月的利息钱1500元。2007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实际当天拿到的现金是47000元,扣除每月利息3000元。2015年5月20日借款2万元,实际当天拿到的现金是18800元,原告扣除当月利息1200元。被告一共归还原告的利息第一笔是154800元、第二笔是294000元、第三笔是2400元共计利息451200元整。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被告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出据了借条凭据。之后,被告未能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年11月30日、2011年5月23日、2011年9月15日的借条三张;被告提交的光盘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借条归还借款,应负责任。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原告要求给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给付原告利息451200元,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毛跃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建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毛跃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谭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