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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肖桂华与被执行人张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桂华,张军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肖桂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军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桂华与被执行人张军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1)双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志军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