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肖桂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军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桂华与被执行人张军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1)双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志军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