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周长蓉,王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王远全,周长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917-8。负责人欧建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全,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长蓉,女,汉族,1956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王远全、被告周长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5元,本院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汪曼霞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