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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148号

刘同生与王相连、文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同生,王相连,文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同生,男。被执行人王相连。被执行人文志伟。刘同生与王相连、文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相连、文志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同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相连、文志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相连、文志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同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相连、文志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同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子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