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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第260号

刘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2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