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2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