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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恢字第0084号

吴显起与乐冰、刘霞���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显起,乐冰,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恢字第0084号申请执行人吴显起。被执行人乐冰。被执行人刘霞。申请执行人吴显起与被执行人乐冰、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79439.49元、利息、律师费1.7万元等。根据吴显起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乐冰、刘霞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文昌西路376新港名城花园11幢301室房产已依法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503386.4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显起,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群

审判员  刁安心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