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恢字第0084号申请执行人吴显起。被执行人乐冰。被执行人刘霞。申请执行人吴显起与被执行人乐冰、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79439.49元、利息、律师费1.7万元等。根据吴显起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乐冰、刘霞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文昌西路376新港名城花园11幢301室房产已依法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503386.4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显起,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群
审判员 刁安心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