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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670号

吴峰、何随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峰,何随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16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峰,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随意,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刘玉保,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何随意和吴峰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何随意将位于开柳路私访院标牌北200米路东的自家楼房140㎡(其中,一楼70㎡、二楼70㎡)租给吴峰开办村卫生室,吴峰一次性支付何随意四年租金22000元;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合同期满,吴峰有优先续租权,在经济上涨的情况下,续租房价不超原租金的10%。协议签订后,吴峰一次性付给何随意四年的租金,租用该房屋开办卫生室。合同到期后,何随意不愿继续出租房屋,与吴峰协商未果,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房协议、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何随意与吴峰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租房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何随意要求吴峰腾出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吴峰合理的腾房时间,酌定以30日为宜。吴峰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然占用房屋,侵害了何随意的合法权益,何随意要求吴峰依照每月458元的标准支付何随意自协议期限后至实际腾房之日的逾期房屋占用费,不超过吴峰应当承担的合理义务,吴峰应当予以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吴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用何随意位于开柳路私访院标牌北200米路东的140平方米房屋腾空后交还何随意。

二、吴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458元/月的标准给付何随意房屋使用费,费用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如果吴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峰承担(该款何随意已垫付,吴峰在履行上述给付款项时一并结清)。吴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讨租房协议是以长期而非四年的期限为前提条件,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可以一直将该房屋租赁给上诉人使用,协议中的四年只是一个临时数字,到期后必定会续租。上诉人相信被上诉人的承诺才未将协议中年限改动。2.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的房屋开办的是乡村卫生室,申请与开办均具有特殊性,不便轻易动迁,每次动迁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且上诉人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找到适合搬迁的新址。另乡村卫生室还肩负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房院村22项公共卫生管理,一旦搬迁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龙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房租日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期满后,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租赁房屋,支付租房期满后使用房屋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上诉人腾房并给付被上诉人房屋使用费正确。上诉人主张租房协议是长期而非四年期限,到期后必定会续租,但针对其主张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吴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强

审 判 员  郑建红

代理

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