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连,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勇,亲友,司机,湖北省武穴市刊江魏垸村。被执行人陈中孚,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春连与被执行人陈中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6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中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春连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中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春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中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春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625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堂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