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35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榆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榆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退还原告杨某。审
审判员 刘庆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