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2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银行账户,但要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需要很长时间,所有案件终结执行,待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王泽彪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寇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