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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824号

魏生荣与葛亚军、张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某,葛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2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银行账户,但要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需要很长时间,所有案件终结执行,待冻结够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王泽彪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寇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