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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2079号

郑庆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庆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庆光,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庆光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