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庆光,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庆光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