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6157-1号原告何铭荣,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郑生,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陈丁荣,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原告何铭荣诉被告陈郑生、陈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对被告陈郑生、陈丁荣采取直接、留置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陆学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