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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潢执字第00276号

王丽与邹学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邹学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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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潢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潢川县,证件号码413024197002201984。被执行人邹学富,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王丽与邹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2015)潢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学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5���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学富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学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学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全   胜

审判员 邬   志   江

审判员 万筱执��员李全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   新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