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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04号

董宝钦与段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宝钦,段庆祥,尹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董宝钦。被告段庆祥。被告尹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钦诉被告段庆祥、尹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钦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宝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董宝钦负担。

审判员  李天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