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董宝钦。被告段庆祥。被告尹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钦诉被告段庆祥、尹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钦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宝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董宝钦负担。
审判员 李天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
董宝钦与段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董宝钦。被告段庆祥。被告尹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钦诉被告段庆祥、尹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钦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宝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董宝钦负担。
审判员 李天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