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35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于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孙亚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左右,快到收麦的时候,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商量采用在地磅上装遥控器,遥控地磅的方式骗取小麦,之后他们购买了遥控器,并安装在立德镇西头崔绍美(小名:小丑)家的地磅上,之后张某找到立德集上的崔某(小名:战平)让其帮忙在立德集上帮忙收小麦,并按一斤小麦给其一厘钱提成。自2014年6月底到2014年7月初,张某通过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乙小麦12960公斤,骗取被害人唐某小麦2410公斤,骗取被害人韩秀芳小麦2370公斤,骗取被害人孙某乙小麦4960公斤,骗取被害人朱某小麦7635公斤,骗取王某小麦5255公斤,共计骗取小麦35590公斤,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麦价值为83992.4元。收崔某小麦时在立德称重净重为48350公斤,被崔某家属怀疑重量有误,在十九里加油站和亚珠加油站过磅,比在立德称重时重量多7170公斤,诈骗金额为16921.2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已退崔某3万元,且愿意用其被扣的小麦款的一部分赔偿被害人,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左右,快到收麦的时候,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商量采用在地磅上装遥控器,遥控地磅的方式骗取小麦,之后他们购买了遥控器,并安装在立德镇西头崔绍美(小名:小丑)家的地磅上,之后张某找到立德集上的崔某(小名:战平)让其帮忙在立德集上帮忙收小麦,并按一斤小麦给其一厘钱提成。自2014年6月底到2014年7月初,张某通过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乙小麦12960公斤,骗取被害人唐某小麦2410公斤,骗取被害人韩秀芳小麦2370公斤,骗取被害人孙某乙小麦4960公斤,骗取被害人朱某小麦7635公斤,骗取王某小麦5255公斤,共计骗取小麦35590公斤,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麦价值为83992.4元。收崔某小麦时在立德称重净重为48350公斤,被崔某家属怀疑重量有误,在十九里加油站和亚珠加油站过磅,比在立德称重时重量多7170公斤,诈骗金额为16921.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崔某3万元,并愿意以被被害人扣押的一车小麦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他和赵某商量在地磅上安摇控器,摇控地磅骗取小麦,赵某买的摇控器,安装在地磅上也是赵某问的,他只负责货车去的时候把车牌照告诉赵某一声就行。他在立德镇一共收了23车粮食,最后收的那辆车被立德镇那边的人扣了,其中16辆车的重量不一样。共骗了30多吨粮食,9万多块钱。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他和朋友张某商量着干粮食生意,张某打电话说用摇控器控制地磅挣钱多,他出钱和张某一起买了摇控器,但没用,张某又让他出钱买粮食,他没钱,就介绍于某给张某,不干后没多久,张某把摇控器给他了,他们把摇控器给毁了,后来听说张某出事了,才知道张某用摇控器骗人家麦子了。3、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他堂兄弟马某乙对他讲卖给张某麦子时被骗了,还有其他好几家也被张某骗了,他找到张某,张某讲骗了五六万斤麦子,价值五、六万元,后来又到鹿邑太清粮库拉的单子,核对后发现张某骗了九万多元的粮食,后多次调解,没调解好。4、证人于某证言证明:赵某告诉他找点钱收粮食挣钱,过了几天,赵某打电话讲张某在立德街上收粮食,后他找到张某,在张某车上,张某告诉他在地磅上安摇控器的事,并拿出来示范,教他怎么使用,后将摇控器交给他了,晚上装了崔占平两车粮食,他没有使用摇控器,他把摇控器放家里了,后张某拿走了。5、证人丰某证言证明:他和赵某、张某是朋友,一次吃饭时,张某问赵某要钱收粮食,后二人说到装摇控器在地磅上,当时,他认为是说着玩。6、证人崔某证言证明:在7月初,他卖给张某一车麦子,净重48350kg,其家属讲不对,他就追上货车重新在十九里加油站过磅,发现超出7170kg,他怀疑货车过磅时没完全上磅,和磅主联系,磅主发现地磅旁有几块砖头,后张某把多出来的7吨多麦子钱给他了,第二天,镇上停电,崔邵美换电瓶时发现了摇控器,后来给张某打电话过来拉麦子,张某派货车过来装上麦子,他们把车给扣下来了,就报警了,后来张某委托中间人赵某讲去鹿邑太清粮库拉单子,看超多少粮食,愿意弥补他们损失,他们去拉单子后,发现每一车粮食都超了,具体超多少,不知道,去拉单子的有马某乙、朱新民、王某等人,后来张某给他3万元,这件事结束了。7、被害人孙某乙陈述证明:他通过崔战平卖给张某两车小麦,后来知道崔战平卖的小麦数量不对后,他们去太清宫粮库拉的入库单,他总共被骗了8190公斤小麦,后来扣张某的那车粮食,他朱某、孙某乙、马某乙、“东周”“夫琴”六个人商量后卖了,多少钱不知道,韩秀芝管理这钱,后来拿出来9万元分了。同意张某用这车麦款退赔损失。8、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他共卖给张某两车小麦,被骗了5255斤小麦,扣了张某一车小麦卖了12万6千元。同意张某用这车麦款退赔其损失。9、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明:他通过崔战平卖给张某六车小麦,不知道被骗了多少,同样的车拉的差不多相同的麦子,卖给别人过磅和卖给张某的过磅基本相差两、三吨麦子,扣张某的那车麦子卖了12万多。愿意接受张某用这车麦款退赔其损失。10、被害人唐某陈述证明:他通过马某乙卖给张某一车粮食,被骗了3410公斤小麦。其愿意接受张某用这车麦款退赔其损失。11、被害人韩某陈述证明:她家卖给张某两车小麦,一车卖到了太清宫,另一车不知道卖到哪,卖到太清宫粮库的错了二、三吨子小麦,另外她家的地磅是立德那一片最大的,通过崔战平买小麦的有二十车左右吧,后来崔战平在她家地磅上磅了一车小麦48吨多一点,讲她家地磅有问题,捡查了也没发现问题,后来停电接电瓶时发现地磅被安了摇控接收器。12、被害人朱某供述证明:他通过崔战平卖给张某四车粮食,后来扣的张某那辆麦子卖了十二万六七百块钱。其愿意接受张某用这车麦款退赔其损失。13、证人魏某证言证明:他给孙某甲开半挂车,一共去立德五次,已经拉过四车小麦,从马某乙的小麦收购点装过三车小麦,第四车是立德镇至龙扬的公路路东边一家小麦收购点装了一车小麦。这四车小麦都运到鹿邑太清国家直属库了。14、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他的半挂车给张某从立德拉过小麦,已拉走四车,第五车被卖麦的人扣了。15、证人宋某、李某、叶某证言证明:他们在单位负责收购小麦,收小麦货源不固定,只要小麦质量过关,每次都是先看小麦质量,再筛出小麦的杂质之后过磅,国家的标准杂质数不能超过1%,就是100斤小麦中筛出来少于1斤杂质。16、扣押笔录、决定书证明:扣押张某记帐本一本及银行卡三张。1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小麦35590斤。价值83992.4元。1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辨认其将摇控器给赵某的地点,马某甲辨认出张某。1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2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21、相关书证证明:银行往来帐、粮食库入库斤数等。22、被害人唐某、王某、孙某丙、马某乙、朱某的询问笔录证明:他们愿意接受退赔。综上,被告人张某诈骗数额为100913.6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财物价值10091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已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莉
审 判 员 薛跃文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