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他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赵月泉等64人。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本院在执行赵月泉等64人诉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尚有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仲字(2002)第1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