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苓。被执行人安楠。张国苓申请执行安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苓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记员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