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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刑初字第33号

梁桂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梁桂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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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凭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桂民,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秋燕,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公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桂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桂民到庭参加诉讼。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桂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黑色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李某从凭祥市区沿天南二级路回家,途径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路段时遇到公安民警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公安民警当场从梁桂民驾驶的摩托车自制储物箱里查获一支54式军用制式手枪和39发手枪子弹。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枪支为国产五四式7.62mm手枪,结构完整,利用火药发射弹药丸,具有致伤力。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桂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在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范围内对被告人量刑。

被告人梁桂民辩称,其并不知道大哥梁某1的朋友“老四”叫其代为收藏存放于梁某1卧室阳台上的一包东西是枪支,其被警察拦下检查后,警察打开那包东西时其才知道是枪支。被告人梁桂民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并不知道其哥哥的朋友“老四”委托保管的这袋东西是枪支���子弹,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梁桂民2012/2013榨季在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甘蔗进厂为259.653吨,2013/2014榨季进厂为465.353吨。2、新和镇兰山村楞定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梁桂民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以甘蔗和木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桂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黑色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李某从凭祥市区沿天南二级路回家,途径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路段时遇到公安民警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公安民警当场从梁桂民驾驶的摩托车自制储物箱里查获一支54式军用制式手枪和39发手枪子弹。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枪支为国产五四式7.62mm手枪,结构完整,利用火药发射弹药丸,具有致伤力。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受理、立案及破获情况。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男装摩托车,车牌是桂F,后面是555,中间有两个字母记不得了。摩托车的行驶证是其的名字。摩托车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兰山村家门口,没有用东西盖车。其最后一次开摩托车是被抓获的十天前,也就10月初,其离开凭祥市后把钥匙放在家里的沙发了。其放了一把五四手枪在摩托车的箱子里。手枪是一名叫“阿某1”的越南人给的,有二十多发子弹放在一起,越南人叫其帮保管的。其没有听说过“阿四”。其是交待看守所人员打电话回家给其儿子梁某2帮送衣服给其的。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住在凭祥市凤某的家某打电话给其丈夫梁桂民,说大哥不知去哪里了,打电话不接。于是第二天其丈夫就叫其和他到凭祥市看望家某。其和丈夫是坐大哥儿子的小轿车经高速路来到凭祥市的,同车的还有大哥儿子的老婆及他们的女儿,大约11时许其等人就到凭祥市凤祥阁小区5楼大哥家里。其同车来的人和家某、大嫂一起吃饭、聊天,期间其问大嫂大哥为何不接电话。大嫂说她打大哥的电话也不接,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吃完饭后大嫂就捡了几件大哥的衣服给其丈夫拿回家穿,还给了两张被子,这些东西装上大哥儿子驾驶的小车帮拉回去。大嫂还说大哥的男式摩托车她不会开。其丈夫就说开回家去用几天,等大哥用的时候再开回来还给他。于是大嫂就拿摩托车钥匙给其丈夫,并说车放在楼下。其和丈夫就下楼驾驶摩托车回崇左老家,是从凭祥市至龙州县旧公路开回去的。摩托车刚开到龙凭界附近一个不知名的村边的公路就被公安人员拦住进行检查,当场从摩托车的前保险杠焊着的一个不锈钢箱子里查到枪支、子弹。随后其和丈夫就被公安人员带到公安机关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20时许,其接到梁某1的儿媳梁某4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明天要来凭祥市把上幼儿园的女儿接回崇左老家去。21日早上约10时许,梁某1的儿子梁某2、儿媳梁某4、女儿“阿某2”、梁某1的弟弟、弟媳5人一起来到凤某其家。梁某2对其说他父亲梁某1被抓了,现在被关押在梧州市看守所,让其找一些旧衣服和被子给他送去给父亲梁某1。其就问梁某2他父亲是为什么被抓的。他说他也不清楚,只说他昨天接到梧州市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说他父亲梁某1在梧州市被抓了,让���送衣服、被子、日用品过去。其听他这么说就马上到卧室去找旧衣服和被子,梁某4、弟弟、弟媳也一起进来帮忙整理,把东西整理好后放进一个红色蛇皮袋里。之后其和他们一起在家吃了一个简单的午饭。吃完饭后他们就回崇左市了。梁某1的摩托车一直停放在凤祥阁小区楼下停车位那,因梁某1被抓了,那车没有人开,其就让梁某1的弟弟开回崇左市老家先用。其把摩托车钥匙给梁某1的弟弟,梁某1的弟弟就开那辆摩托车搭载妻子回崇左市去了。5.证人梁某2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许,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电话说其父亲梁某1因做了违法的事情被贺州市看守所关押了,让其找父亲一些旧的衣服、棉被送过去。接到电话后,其就马上把父亲被抓了的消息告诉了其叔梁桂民和姐姐梁某3,并约好次日一起去凭祥市帮父亲收拾一些旧衣服给他送去。第二天早上8时许,其跟舅父借了一辆白色现代小轿车搭载妻子、叔叔、婶婶、姐梁某3一行5人前往凭祥市,当天约11至12时就到凭祥市父亲租住的小区,当时其奶奶和父亲的女朋友在家。其就把父亲被抓的事情跟奶奶和父亲的女朋友说了,之后,其父亲的女朋友就进到卧室里找父亲的旧衣服和棉被,其就坐在沙发上休息,其他人当时干什么其也没有注意到。没有多久,旧衣物和棉被都找好收到一个大袋子里。这时,看见叔叔梁桂民从父亲的卧室拿了一袋东西出来,是一个买衣服的那种袋子装着的,当时其也没在意。其问父亲的女朋友要点钱想给父亲送去,其父亲的女朋友就将梁某1的两张银行卡给其,让其去取些钱出来。其拿卡到银行取了4700元,其中3000元给了父亲的女朋友,剩下的1700元其留着。之后,其等人在父亲女朋友家中吃了��东西就回崇左市了。其叔叔是驾驶摩托车搭婶子走龙州回去的,当时其看见叔叔走的时候拿走了从父亲卧室里找到的那一袋东西。其是驾驶小轿车装载着父亲旧衣物和棉被回崇左市的。其不认识“阿四”或“四哥”,21日上凭祥市的时候,第一次听说过“四哥”的名字,是叔叔梁桂民说“四哥”想寄点钱给其父亲。6.证人梁某3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19时许,其弟梁某2打电话告诉其爸爸现在被关在贺州市看守所,看守所通知家属拿一些爸爸的衣物送过去。第二天上午8时许,弟弟驾驶一辆小汽车载着他的妻子、其、叔叔梁桂民,还有婶婶李某一起到凭祥市凤某爸爸居住的地方拿爸爸的衣物。到我爸爸家后,弟弟把爸爸的情况跟爸爸的女朋友和奶奶讲了,爸爸的女朋友就跑进房间里哭,奶奶也跟着哭起来。其就去��慰爸爸的女朋友和奶奶。后来其等人收集好爸爸的衣物并在那里一起吃了中午饭后才回家。其下到楼底准备回家时,看见叔叔梁桂民驾驶摩托车搭载婶婶李某准备返回了,其和弟弟、弟妻就上了小轿车搭载着爸爸的衣物、被子也返回崇左市了。7.证人梁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17时许,贺州市看守所打电话给其丈夫,说父亲梁某1犯法了,现在被关在贺州市看守所,叫拿一些衣服和被子送过去给梁某1。第二天早上,丈夫就去跟其亲哥借了小汽车,准备去凭祥市凤某拿父亲梁某1的衣服。早上约7时许,其、叔叔梁桂民、婶婶李某一起乘坐其丈夫驾驶的小汽车去凭祥市,途经崇左市时顺便接了其丈夫的姐姐。当天约10时,其等人就到凭祥市父亲梁某1住的凤某小区。进到父亲梁某1家中,其5人和梁某1的第二任妻子一起收集梁某1的衣服。中��其等人在那里一起吃了饭。下楼准备回崇左市新和镇老家时,叔叔梁桂民跟父亲梁某1的第二任妻子拿男式摩托车搭载婶婶回老家用。其和丈夫的姐姐乘坐丈夫驾驶的小汽车从高速路回崇左市。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桂民于1973年6月18日出生,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车牌号桂F×××××男式摩托车1辆,54式手枪1支,子弹39发。10.通话清单,证实号码为135××××4122(李海潮名下,梁桂民使用)、159××××0552(梁某3名下)、137××××4460(梁某2名下)、189××××8156(梁董闭名下)的机主资料及2014年10月1日至24日的通话清单。另外,135××××4122与所谓的“老四”电话138××××5518从2014年10月18日至21日共有9次通话,开始是135××××4122被叫3次(时间为18日13时48分、13时53分、14时20分,通话时长为88秒、139秒、158秒)之后135××××4122主叫5次(时间为18日17时10分、19日19时38分、20日19时20分、19时34分、21日11时01分,通话时长分别为132秒、208秒、207秒、262秒、147秒),与被告人供述一致。159××××0552(梁某3名下)与“老四”电话138××××5518从2014年10月21日至22日通话2次,均是主叫(时间为21日17时22分、22日12时53分,通话时长分别为452秒、308秒)。11.广西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痕)字[2014]047号枪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送检的枪型国产五四式7.62mm手枪,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可发射以火药为能源51式7.62mms手枪弹手枪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12.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民被公安民警拦车检查到枪支的情况、被告人从凭祥市凤祥阁其大哥家下楼后准备驾驶摩托车回崇左老家的情况讯问被告人的录间录像的相关视频情况。13.被告人梁桂民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21日的前几天,其大哥梁某1的朋友“老四”(电话138××××5518)几乎每天都打电话给其,问其大哥现在去哪里了,为什么手机已经关机了?叫其联系上大哥后给他打个电话。其答应了。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大哥梁某1的儿子梁某2跟其说“梧州看守所有人打电话来给我,对方说我父亲梁某1因犯罪,现在押在梧州看守所,快点拿衣服被子来给他”,梁某2叫其和他一起到凭祥市大哥住的地方拿衣服去给大哥。没过多久,“老四”又打电话来问其大哥的情况。其就跟“老四”说大哥被关进看守所了,还说明天(21日)其要去凭祥市拿衣服给大哥送去,顺便向大嫂借几千元送去给大哥。“老四”说你要是实在没有钱的话,你把银行卡的卡号报给他,他汇几千元给其大哥。其就跟“老四”说等其去凭祥市拿衣服回来以后再说吧。21日早上,其和老婆李某、侄女梁某3、梁某2的老婆梁某4一起乘坐梁某2驾驶的从大舅父借来的一辆现代轿车来凭祥市。到了大哥位于凭祥凤祥阁小区的租房后,大嫂和其母亲均在,大嫂就帮拣了大哥的衣服,侄女梁某5和梁某2的老婆梁某4就帮拿衣服、被子到楼下等。期间,“老四”打电话跟其说他有一样东西放在大哥家的阳台,叫其去帮他找找。其就去房子的前阳台找,可是没有找到,就打电话给“老四”说找不到。“老四”在电话里说是在大哥房间里的那个阳台,是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装的。于是其就去大哥房间的阳台去找,当时那个阳台放了很多皮箱、衣服之类的东西,黑袋子就夹在皮箱中间,其就把黑色袋子里的东西拿出来,那包东西包得严严实实的,看不出是什么东西,当时其以为里面装的是钱,所以就没有打开来看。找到东西后其打电话告诉了“老四”。“老四”就叫其拿这东西回家放好。随后其就把那袋东西拿进客厅放在地上。其在大嫂家吃了一点东西,喝了一罐啤酒后才拿着这袋东西下楼准备回家。在下楼前,其顺手从客厅拿了另一个塑料袋,把那包东西放进塑料袋里。因其妻子坐汽车晕车,而从凭祥市坐摩托车往龙州县的旧路回家比较近,现在大哥不在家,他的那辆男装摩托车没有人开,所以在下楼时,其就问大嫂要摩托车。大嫂就拿摩托车钥匙给其。其下到摩托车停放处,掀开摩托车上的雨衣,将雨衣放在车后架,再把那袋子东西放在车头保险杠旁的储物箱里,然后就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回家。车沿旧路去���州方向,在经过一个村子的大榕树附近,正好遇上缉毒人员设卡检查。缉毒人员发现其驾驶的摩托车保险杠左箱有一包东西,就问其这是什么东西?其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公安人员就当场打开袋子来看,发现里面是一支手枪及39发子弹。然后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老四”是其大哥梁某1的朋友,之前“老四”来过凭祥市几次,每次大哥均打电话给其,叫其过他家来与“老四”一起吃饭,但其没有过来与“老四”一起吃过饭。其和“老四”只是在电话里讲过几次话,大概在2014年10月11日在大哥家时才第一次与“老四”见过一次面。“老四”是男的,真实姓名不懂,年约40岁,身高约162公分,中等身材,短头发,听大哥梁某1说过“老四”是海南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因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桂民只是代所谓的“老四”查找和收藏放在梁某1卧室阳台上的一包东西,“老四”并没有告知是什么东西,梁桂民当时也没有问“老四”是什么东西。找到这包东西后,被告人当时认为是一包钱,因此就按照“老四”要求带回家去代为收藏,直到公安人员在路上拦下其车,从车上查获并打开这包东西时其才知道是枪支、弹药的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民在其大哥梁某1家时与所谓的“老四”只是见过一次面,之前双方并不熟悉,而“老四”在从被告人处得知梁某1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就叫被告人帮查找存放于梁某1卧室阳台上��一包东西,为查找这包东西双方前后多次通了电话,而被告人称多次通话当中“老四”没有告诉他查找的是什么东西,其也没有问查找的东西是什么,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被告人找到这包东西后,从这包东西是用塑料袋和面巾包装的形状来看,也应该可以看出这包东西是枪支而不是被告人供述中所提到的是一包钱。另外,被告人拿这包枪支弹药的东西放到另一个塑料袋并提着袋子下楼后,将袋子卷起放进不大的摩托车前防护自制的储物箱时,凭手感均可知这包东西的形状、重量不可能是钱,应明知是枪支、弹药,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

公诉机关指控梁桂民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罪名错误,在此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梁桂民并不知道代他人收藏保管运输的东西是枪支、弹药,主观上并不明知,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桂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桂民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一支手枪及三十九发子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君和

代理

审判员  周恒章

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密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