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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066-2号

淄博众智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公司、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众智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公司,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王亚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066-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众智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付家镇张冉村北首。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107号。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周隆路7300号。被执行人王亚楠。本院在执行淄博众智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公司、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王亚楠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10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