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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陈鹏与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鹏,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7244543-2。

法定代表人:张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朝辉,男,汉族,1975年8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生,住所地: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鹏与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1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伍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辉,徐敏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审判员  徐传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长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