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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550号

孟小孩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小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550号原告孟小孩,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段兆道、刘双燕,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知府,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孟小孩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小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