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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88-3号

程向伟与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宋国滔、刘荣霞、孟令国、袁凤军、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程向伟,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宋国滔,刘容霞,孟令国,袁凤军,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88-3号原告程向伟。被告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被告宋国滔。被告刘容霞。被告孟令国。被告袁凤军。被告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向伟与被告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宋国滔、刘荣霞、孟令国、袁凤军、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同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88、318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一宗、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Y6**奔驰轿车一辆,现查封已到期,原告程向伟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告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Y6**奔驰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程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告临沂市自立机械传动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及被告临沂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Y6**奔驰轿车一辆。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

二、查封期限: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隋 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