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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78号冼启汉与廖书林,邓维心,佛山市三水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冼启汉,廖书林,邓维心,佛山市三水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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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冼启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1。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书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7311。被告邓维心,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维心。

原告冼启汉诉被告廖书林、邓维心、佛山市三水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廖书林、邓维心之间系朋友关系,从2009年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月1日,经双方对数,二被告确认借到原告的款项为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祖岭公司对此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还款,但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廖书林、邓维心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贷利率的一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2、被告祖岭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廖书林、邓维心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如下:“今向朋友冼启汉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还款日期2013年12月30日前。特立此据。借款人:廖书林、邓维心。身份证号码××。担保人: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2013年元月1日。”被告祖岭公司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加盖印章。另查明,被告祖岭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廖书林系公司的股东,被告邓维心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口信息查询表予以证明,结合其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廖书林、邓维心向其借款100000元,并提供借据为证,二被告对此没有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借据上的约定,被告廖书林、邓维心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但其至今未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被告廖书林、邓��心归还借款100000元,以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该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应以6%为限。关于被告祖岭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祖岭公司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加盖印章,且没有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主张被告祖岭公司对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书林、邓维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冼启汉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对被告廖书林、邓维心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书林、邓维心、佛山市三水祖岭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婉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