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8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1991年4月9日出生,住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1年12月31日出生,住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韩某与张某婚约财产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86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