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河滨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亮,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二平,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监察局家属房*单元501。
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被告刘二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府谷县政府批准的为府谷县城提供集体供暖的合法企业,为城区居民提供供热采暖服务。2014年度,被告刘二平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但无理拒不缴纳采暖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二平向原告支付供热费10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提供供热服务,并收取供热费用的主体资格。2、2014年度采暖费欠费情况表一份、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一支。证明被告2014年下欠原告供热费1005元。被告刘二平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因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刘二平之间存在合法的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系府谷县政府批准的为府谷县城提供集体供暖的合法企业,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2013年被告已经足额向原告支付供热费1005元,2014年度供热费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为被告刘二平提供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2014年采暖期内,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应当按期足额交纳供热费,现被告下欠供热费1005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热费10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支付供热费10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二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俊清
代理
审判员 乔 婷
人民陪审员 段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