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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85号

黄惠平与彭军、周良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惠平,彭军,周良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黄惠平,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季忠良,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瑞玲,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良均,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平诉被告彭军、周良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平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邓 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