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黄惠平,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季忠良,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瑞玲,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良均,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平诉被告彭军、周良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平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邓 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