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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665号

李守新、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守新,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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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新。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法定代表人杜晓刚。李守新申请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尖子沽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守新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