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6704-8),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万顺锦园A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韩胜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秀远、鲍仁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54677-8),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上垟村。法定代表人黄胜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4830-X),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国横,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胜海,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雷XX,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陈国成、陈国横、黄胜海、雷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款2822595.55及利息,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陈国成、陈国横、黄胜海、雷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各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国成、黄胜海在瑞安农商银行分别有存款25300元、101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陈国横、雷XX名下仅有少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分别有牌号为浙C×××××货车、浙C×××××货车、浙C×××××货车,被执行人陈国成名下有牌号为浙C×××××客车,被执行人黄胜海名下有牌号为浙C×××××吉利美日轿车和浙C×××××福克斯轿车,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被执行人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陈国横、雷XX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无股权登记信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4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陈伟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