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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933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丁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丁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93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93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国亮,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丁国亮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丁国亮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318.82元、利息27468.11元、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462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3318.24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柏平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尹建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