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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267-2号

吴水仙与陈容、林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水仙,陈容,林东,杨珠贞,陈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267-2号原告吴水仙,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陈容,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东,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现住。被告杨珠贞,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陈祥云,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

原告吴水仙与被告陈容、林东、杨珠贞、陈祥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26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陈容、林东名下共价值410000元的财产。现本案原告已撤诉,被告林东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容、林东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经解除,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定事由已消失,被告主张解除对被告陈容、林东房产的查封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林东名下的位于连江县黄岐镇新城林东楼5层501单元,102附属间(房产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陈容名下的位于连江县凤城镇国泰路1号鼎森中央公园二区8#楼807单元(预售合同编号:2014011009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旭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