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175号原告廖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廖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有效执结,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所在常宁市龙鑫公司每月的收入共计20万元,或查封价值等同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某某所在常宁市龙鑫公司每月的收入共计2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待该案审结后处理。
二、查封原告廖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湘D7B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诗田
审 判 员 尹素林
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