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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82号

张明洋诉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洋,孙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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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洋,男,汉族,无业,��双辽市辽北街。被执行人孙宇,男,汉族,无业,住双辽市双山镇。张明洋诉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了(2015)双郑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孙宇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明洋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11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8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闫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