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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81号

黄富章与钟赠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富章,钟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黄富章,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赠良,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富章与被执行人钟赠良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赠良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富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钟赠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0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丘其民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