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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莫其红与被告杨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其红,杨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莫其红,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杨吉虎,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

原告莫其红与被告杨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其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吉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其红诉称,被告杨吉虎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3月7日共三次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开出借条三张,双方口头约定至2015年5月底全部归还。但到约定时间,被告已不知去向,至今无法联系。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吉虎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吉虎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3月7日向原告莫其红借款50000元、50000元、30000元,合计130000元。嗣后,被告杨吉虎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三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吉虎向原告莫其红借款共计13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吉虎应及时归还,现其久拖不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莫其红主张的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吉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莫其红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杨吉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滕 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傅 玲

书 记 员  傅小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