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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商初字第00375号

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刘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黄商初字第00375号原告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法定代表人黄振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东、封春辉,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东。

原告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封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17日起,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遂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该两笔借款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2014年11月26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15万元。两份借条分别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5日和2014年底。借款到期以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其中30万元自2014年6月6日起,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卫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刘卫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3年2月5日,向仲翔科技公司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6月5日2014年3月20日刘向东”。2014年11月26日,被告刘卫东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3年1月17日,由于刘卫东生意投资,因向仲翔科技黄振盛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还款日2014年低借款人刘卫东2014年11月26日”。原告现持该两份借条诉讼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企业信息、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借条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是做油品生意的,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振盛是很好的朋友,故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30万元的交付系原告公司开具转账支票给被告,对此提供由银行盖章的转账支票以及银行卡存款凭条照片打印件一份。另外借款15万元系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振盛将其个人的光大银行卡交给被告,由被告自行支取了15万元,对此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振盛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款系原告公司出借。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其中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5日,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底,故两笔借款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万元的请求可予支持。另因两份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其中30万元自2014年6月6日起,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仲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其中30万元自2014年6月6日起,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均以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75元,由被告刘卫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