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无业。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于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于某伙同王某甲进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38栋1单元13号房间内,盗窃一台华硕台式电脑、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三个黄金首饰、一块手表等物品以及现金。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为45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甲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于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王某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借用朋友陈某的钥匙进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38栋1单元13号房间内。之后二人用螺丝刀先后撬开与陈某共同租住该房屋的被害人胡某乙和邸某的房间。将胡某乙的一台华硕台式电脑、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三个黄金首饰、一块手表等物品以及邸某的4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华硕CP5140台式电脑价格为1159元、华硕A42J笔记本电脑价格为984元、黄金戒指价格为889元、黄金项链挂坠鉴证价格为879元、黄金碎金价格为213元。上述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为4524元。案发后,被盗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表等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胡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于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上午,我和大鹏(王某甲)要来了陈某住处的钥匙,随后到陈某的住处偷东西。大鹏用螺丝刀撬开了其中一个门后,我们拿着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台式电脑,分别装进袋子和行李箱内。之后我们又进到另一个房间里翻东西,但是都没有值钱的东西,我什么都没拿,大鹏有没有拿东西我不清楚。然后我们就离开去了大鹏的住处,大鹏将偷来的黄金项链挂坠和不到一厘米长的条状的黄金饰品给我。之后我们背着笔记本电脑去了山海关。当庭,被告人于某对盗窃邸某人民币400元的事实供认。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的上午,我和于某向陈某要了钥匙去某小区的出租房。我们在房间里吃泡面的时候,于某说他知道隔壁屋有笔记本电脑,让我一点叫他起床去撬门偷笔记本电脑卖钱。下午,我找到改锥和筷子,去撬门实施盗窃,进门之后将电脑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分别装进袋子里和行李箱里。之后我又找到一块银色女士手表,一个带有菱形镂空图案黄颜色的吊坠,材质不清楚。之后我们到我出租的房子里,拿着笔记本电脑去了山海关,又打车回到我出租的房子里。之后我拿着盗窃所得的两台电脑和一块手表离开了。在朋友家借住一晚后又在红旗西里租了房,一直住到现在。被告人王某甲当庭承认了盗窃邸某人民币400元的事实。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王某甲来到我在顶好电子城二楼的商铺处要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向国强询问后确认笔记本是王某甲自己的后,答应王某甲以7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抵押给我。之后又借给王某甲100元。我共给他800元钱。2015年1月12日下午,民警带着王某甲来到我的商铺,把我带来了派出所,我才知道笔记本电脑是他偷的。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8时许我到超导网吧上班。大概九点多,于某跟我要了我住所的钥匙,因前几天他一直在我那住,他的一些东西放在我房间里,他说要去我那洗个头顺便把东西拿走。之后他和一个叫大鹏的男子一起离开网吧去了我的住所。下午14时许,于某和大鹏把钥匙送到超导网吧,之后他俩一起离开了网吧。5、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下午17时许,我接到付某的电话让我在河北大街与文昌路交叉口等着,一会有人把笔记本电脑给我,然后让我送白塔岭派出所,过了10分钟,我接到电话后一名大概30多岁的女子将笔记本电脑送到我手中,随后我送到派出所。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0日,在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丁家河村我的家中,我弟弟王某甲送给我一块旧的女士手表,他说表很值钱,我问他表是哪来的,他说用电脑换的。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接到付某的电话,说王某甲要卖给他一部笔记本电脑,问我是否知道王某甲的电脑是哪来的,我跟他说以前见到王某甲用过一部笔记本电脑,但电脑的来历不清楚。8、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早上8时许,我离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38栋1单元13号的承租房屋去上班。傍晚18时许回到承租房的时候,发现门锁被撬开了,屋里被翻动了,电脑等贵重物品不见,我就报案了。9、被害人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18时许,我接到我对象的电话说我们住的地方被盗了,我就赶了回去。看到我租住的房间门锁被撬开了,房间里有被翻动的痕迹。当时警察说先不要动房间的东西,要等分局技术人员,等警察勘察现场。之后,我清理房间物品时发现我钱包里的4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了,之后我就来派出所了。10、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华硕CP5140台式电脑价格为1159元、华硕A42J笔记本电脑价格为984元、黄金戒指价格为889元、黄金项链挂坠鉴证价格为879元、黄金碎金价格为213元。1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表等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胡某乙。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王某甲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1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王某甲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并考虑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赃物大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于某、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于某、王某甲退赔被害人胡文静黄金首饰折价款人民币1981元;退赔被害人邸亚梦人民币400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林林
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
人民陪审员 孙 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