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方希跃。
被执行人:梁山县圣鼎鸿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方希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山县圣鼎鸿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山县圣鼎鸿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