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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780号

侯某与张某、王某、李某、侯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侯某,张某,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780号

原告:侯某

被告:张某、王某、李某、侯某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李某、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朝升

审 判 员  王福俊

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