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义涛。委托代理人仲旭。被执行人李松财。被执行人李艳香。被执行人张元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松财、李艳香、张元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松财、李艳香、张元吉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查证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松财、李艳香、张元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