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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0801号

李二伟申请执行许昌市巴厘岛酒店有限公司、黄海华、沈星政、丁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二伟,许昌市巴厘岛酒店有限公司,黄海华,沈星政,丁建伟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李二伟,男,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市巴厘岛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新兴路东段南侧。被执行人黄海华,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沈星政,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丁建伟,地址许昌市魏都区。李二伟申请执行许昌市巴厘岛酒店有限公司、黄海华、沈星政、丁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二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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