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孟雪梅。被执行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