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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848号

孟雪梅与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雪梅,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孟雪梅。被执行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