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2138-1号申请执行人郑美琼。被执行人徐国栋。本院在执行郑美琼诉徐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41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张执字第2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