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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588号

申请人林志展与被执行人林振东、林毅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志展,林振东,林毅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588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展,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振东,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毅坚,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39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振东、林毅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28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强制收取被执行人林振东负担的诉讼费153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