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907号原告吕某某。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高北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高北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39元,剩余39元退还原告吕某某。
审 判 长 赵 新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金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