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85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吴起秀,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汪玉侠,女,1969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寿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吴起秀、汪玉侠、陈寿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