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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4447-1号

李德娟与郭振成、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德娟,郭振成,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447-1号原告李德娟,居民。被告郭振成,司机。被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朝阳街道兴源街1169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

原告李德娟与被告郭振成、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