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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22-1号

李德容与李海南、郝沙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德容,李海南,郝沙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22-1号原告李德容,女,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南,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被告郝沙沙,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负责人游春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顺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德容与被告李海南、郝沙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52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玉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