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甲,无业。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金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戴某乙,无业。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北京昌平区回龙观朱辛庄村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金源、被告人戴某乙、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复过秤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提供的证据有: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人员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均无异议,但均辩称,涉案钢材作价过高。被告人戴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戴某甲的行为系诈骗未遂;2、被告人戴某甲的行为系为单位授意,应当按单位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戴某甲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戴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戴某甲在负责运送秦皇岛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进钢材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戴某乙、杨某甲用把过完秤的钢材重复装车过秤以增加吨数的手段,欲骗取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涉案价值人民币125554元。后因被某公司负责接收货物的人发现,未得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我们公司给秦皇岛某房地产发钢材。在发钢材的过程中,我们把过完秤的钢材偷回再重新过称,从中谋取暴利价值约4万元人民币。戴某乙、杨某甲是受我指使。每次的货款都是公司对公司结账。2、被告人戴某乙的供述证实:我和杨某甲、我哥戴某甲往秦皇岛发钢材,我给我哥帮忙,他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2014年7月23日我们公司给秦皇岛某地产发钢材,在发钢材的过程中我们把过完秤的钢材又吊回到没过秤的车上重新过称,大约有五次,每次一捆或两捆。是戴某甲让我们干的,当时由我和杨某甲干的。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我们公司给秦皇岛某地产发钢材,在发钢材的过程中戴某甲让我还有戴某乙把钢材从一辆车(A)上卸下来一部分,放到另个车(B)上,B车到磅房过秤,过完秤后再把钢材卸一部分放到(C)车上,C车再拉着钢材去过秤。我们来回捣货有五次,有时候是一捆,有时候是两捆。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在一个蔬菜批发市场过的秤,我跟着的车中间没有停下来卸钢材,过完秤我直接跟着车去工地了。5、证人沈某(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通过货站配货,我和其他六辆货车从唐山装钢材运输到秦皇岛,我当时车上装了20件8个粗的盘螺钢材,我的车是7月23日凌晨4点许到秦皇岛某批发市场,和雇佣我们车的货主接的头,他让我和另外二台车将车开到某治安检查站西边102国道旁边,有一辆吊车当时就等在那,雇佣我们的货主让吊车司机从我车上卸下四件8个粗的盘螺钢分别装到了和我去的两辆车上,每个车上装了二件,货主让我在原地等着。另外和我去二辆车到某水果批发市场门口磅房过秤,他们过完秤后又回到我待的地方,吊车再从他们二辆车上把从我车上吊走的四件8个粗的盘螺钢材再吊到我车上,后货主让我到某批发市场门口磅房过秤,我的车过完秤后货主就领着我们三辆车到秦皇岛市某地产工地卸钢材,卸完后货主领我们卸完的四辆车回磅房秤车皮重量,后货主给了我1950元运费,我就走了。我的车牌号是冀C×××××。6、证人杨某乙(大车司机)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22日我驾驶冀C×××××半挂车从唐山拉了12捆钢材到秦皇岛。我7月23日凌晨去某批发市场过秤。货主让我和冀C×××××的货车到某大集路边空地上,让吊车从1907车卸下2件钢材装到我车上,让我开车过秤,过完秤后让吊车从我车上卸下了后装的2件钢材装到1907货车上,又从我车上原装的钢材中卸了2件装到1907的货车上去过秤。让我在原地等着。早晨6点半多货主打电话让我去某地产工地卸车,后货主给了我2000元运费。7、证人李某(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凌晨3点半许,货主让我冀C×××××和另外五辆车开到某大集一块空地上,货主让吊车从另外一辆货车上卸下2件钢材装到我车上让我到某批发市场磅房过秤,过完秤后货主让我将车开到空地上原来装车的地方,又把装到我车上的2件钢材卸下来装到原来的车上。其中有一个货主将我带到某地产工地卸货,给我2060元运费。8、证人潘某(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凌晨4点许,货主让我冀将CB1907车开到某大集路边空地上,当时有六辆车。货主让吊车从我车上卸下2件25个粗的钢材装到冀C×××××车上,让我在原地等着,冀C×××××车到某批发市场门口过秤,过完秤后又回到空地上,货主让吊车从冀C×××××车上卸下2件25个粗的钢材装到我车上,让我开车到磅房过秤,过完后就到某地产工地卸货,给了我2020元运费。9、证人陈某甲(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凌晨4点许,货主让我冀C×××××和另外三四辆拉钢材的货车到某大集昌发钢材门口,货主让吊车从冀C×××××的车上吊了二件8个粗的盘螺钢装到我车上,让我到某批发市场门口磅房过秤,我过完秤后,货主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将我的车带到某地产工地卸货,给我1950元运费。10、证人陈某乙(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凌晨3点多,货主让我冀C×××××车开到102国道边上在某大集昌发钢材门口,货主让吊车从冀C×××××的车上吊了二件8个粗的盘螺钢装到我车上,让我到某水果批发市场磅房过秤,过完秤后,货主让我回到昌发钢材门口,让吊车从我车上吊了5件8个粗的盘螺钢装到冀B×××××车上,后货主方一个人领我将车开到某地产工地卸了我车上剩余的17件钢材,给我结了1950元运费。11、被害单位人员宓某的陈述证实:我是秦皇岛某房地产公司工地采购员。2014年7月23日北京神州恒业有限公司给我单位发钢材,其中一部分被盗。这批钢材一共七辆大货车送货是在秦皇岛某蔬菜市场磅房称重,我跟随其中一辆大货车到我们工地,后发现其他大货车没到工地,感觉有点反常。因为路途不远也就十几分钟,我等了半个小时也未到。后来拉钢材的大货车到工地后明显和过秤时的钢材不符,少了很多。2014年7月23日我实际在工地收到的戴某甲给我送的钢材比在秦皇岛某蔬菜批发市场门口戴某甲和我签字过称验收的钢材少了,这些少了的钢材价值12万余元。我马上就报案了。我们和戴某甲所在公司北京神州恒业贸易有限公司是通过网银汇款到该公司账户的方式结账。1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案重复称重的钢材共价值人民币125554元。13、秦皇岛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该公司已经谅解了被告人戴某甲等人的行为。1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戴某甲在某公司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戴某乙、杨某甲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5、户籍证明证实:戴某乙、杨某甲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的诈骗行为,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甲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乙、杨某甲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人民、法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并考虑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杨某甲能够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戴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戴某乙、杨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林林
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
人民陪审员 孙 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