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蒋静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金初字第10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正阳邮政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玉广,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辉,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董辉及马黎明、沈正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辉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被告董辉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董辉的起诉。
审判员蒋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