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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金初字第10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与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蒋静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金初字第10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正阳邮政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玉广,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辉,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董辉及马黎明、沈正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辉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被告董辉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董辉的起诉。

审判员蒋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玲